●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第九水厂 梁 良
规范权力运行,确保公权力不发生腐败是所有执政党永葆青春和活力的基础和关键。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更是高度重视对自身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聚焦权力腐败问题,围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规范权力运行提供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以如何监督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履职为重点,对关键人员、关键事项、关键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强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体系。对此,我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自身浅显的见解。
一、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加强对关键人员的政治监督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灵,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我们党作为一个拥有9600多万名党员、49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如果没有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就不会做到步调一致,团结向前。所以加强政治监督,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督促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很有必要的。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决定中提出“公权力”概念,要求“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提到:党中央从党内监督全覆盖破题,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机构、完善职能、创新制度,把关键人员从党员、干部拓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察全覆盖。
对关键人员的政治监督,用文化推动“不想腐”的根植。关键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键少数”,主要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这一类人因为相对集权,所以在监督上一直是重点和难点。“关键少数”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员涉及少,素质相对较高等特点,通过“三重一大”等制度的落实,在监督上过程中较为容易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氛围。另一类是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对这一类人的监督难度更大。虽然有的人官职不大,但是手中有权,年纪较轻,自身树立“不想腐”的根本遵循更难。有人总结了犯错的青年干部的特点:有活力、少定力,思想不够成熟,容易被错误观念裹挟扭曲。有学历、少阅历,吃苦受屈太少,碰到一点不顺就心理失衡。太自我、少公心,个人利益至上,错用公权力满足贪婪私欲。期待高、反差大,身上的担子重,在理想与现实的落差中迷失。重使用、轻监管,管理存在漏洞,让偏航之举不能及时得到纠正。现在无论集团还是基层单位,都存在青黄不接的情况,对青年干部的培养一直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所以在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注重从增强政治定力和道德定力,校准价值坐标,坚守理想信念入手,坚持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净化干部队伍的“源头”。通过深化廉洁宣传教育,开展“廉洁家书”“廉洁微视频”,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堤坝,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用文化自信,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廉洁元素,倡导培育优良家风。
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加强对关键事项的决策监督
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坚决斗争,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消除了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密集制定或修订出台,组织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断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要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
2018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把党章要求具体化,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同时国家不断完善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多项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的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各项建设之中。从一大党纲提出“保守秘密”等纪律要求,到邓小平同志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再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我们党逐步构建起内容科学、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纪律和作风方面的规范日趋完善。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1部,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70部。有力保证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加强了在工作中,关键事项的决策监督,落实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
对关键事项的监督,用执纪问责推动“不敢腐”的震慑。关键事项犹如一个个充满诱惑的毒苹果,明知有毒却欲罢不能。此时监督执纪问责的利剑悬于苹果之上。显示了“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连接“三不”、兼顾标本、囊括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云南省纪委监委召开的警示教育大会,看着昔日同事成为“案中人”,在镜头前痛哭流涕、悔不当初时,“绝不能步他们的后尘”成为一种共鸣。3个工作日内,16人主动交代问题。由此可见,警示教育是一剂能够震慑心神、让人保持清醒、算清人生账的良药。任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都面临这样的“健康”风险。小病不治成大病,漏眼不塞大堤崩。警示教育要常态化、制度化,让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惕,提高抵御诱惑和侵蚀、歪风和邪气的能力、定力,发挥利剑的作用,在关键事项中接受监督。
三、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和国家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让日常管理监督与党员领导干部如影随形、不留空白。深化政治巡视,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健全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卓著成效证明,我们党自我净化的机制是有效管用的。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必须切实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党内各项监督协调联动,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使各项监督制度形成合力、相得益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新形势下,集团下发了监督执纪执法协调联动工作规则,每季度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现在联合监督检查已成常态。这种方式大大提升了监督的全面性、针对性。不但有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还有巡察监督、民主监督、投资项目及合同管理、内控体系等多个方面,全面提升监督质效,坚持问题整改与作风建设相结合,强化跟踪问效,防止问题反弹。各单位也能根据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对照检查,让整改工作有的放矢。
各种监督有效机制的贯通,促进了对关键环节的监督,用制度推进“不能腐”的约束。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宣传教育,让党员干部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不在多,而在精;不在花里胡哨,而在务实管用;不在内容繁杂,而在简便易行。”制度笼子必须扎紧扎牢,如果制度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制定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有了好的法规制度不抓落实,法规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产生“破窗效应”。所以从制度的制定到落实体现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实践。集团要求我们坚持清单化管理,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挂图作战,全程监督,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压实责任,强化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党的监督作用还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落实等,“三不”有效规划了以惩促治、标本兼治、逐步治本的反腐败“路线图”,要走好每一步都实属不易,必须步步为营、久久为功。在基层单位,为避免案件发生,就需要我们对小问题、小事情决不能放松,特别是容易犯的错误,习以为常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出手,红脸出汗,抓住关键人员、关键事项、关键环节,注意对“微权力”的监督。教育引导保护好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不管八小时内还是八小时外,都要“严”字当头,行有所规,带头遵纪守法、遵守公德,弘扬美德。我作为一名纪检工作者,要以提升党员干部的精神风貌和作风状态,提升宗旨意识和为民服务能力,让队伍更有战斗力,政治生态愈加清朗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为供水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