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政工文艺总第3309期 >2023-04-12编印

关于协同监督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刊发日期:2023-04-12 阅读次数: 作者:杨 静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杨 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巡察监督是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职能部门监督贯通协同的监督机制,变“单线作战”为“协同作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厚植为国有企业管理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协同监督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党中央对监督贯通协调工作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巡察机构有必要把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力量整合起来、调动起来,实现监督资源有效整合、监督内容全面覆盖、监督成果及时共享,发挥协同监督在政治、经营、风险和改革监督中的效能,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确保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方向、改革方向,发挥协同监督政治保障作用。二是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监督,促进国有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协同监督推动经济发展作用。三是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风险监督,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的各类风险,维护国有企业的安全稳定,保障国有企业的战略地位,发挥协同监督风险防控作用。四是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监督,促进有关职能部门合力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动力,增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发挥协同监督推动改革作用。

二、明确协同监督的基本要求

实现国有企业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必须夯实思想协同、强化责任协同、健全机制协同,打造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同题共答的贯通协同监督模式,形成监督合力。

(一)夯实思想协同,坚持在深化认识上发力

一是正确认识巡察综合监督作用。巡察作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直接组织开展的监督,对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带动其他监督具有撬动效应。但巡察不能“包打天下”,要正确认识协同监督的集成效应、放大效应,善于借助其他监督的专业优势和监督成果,实现监督力量深度融合,破解“巡不深、察不透、专业力量不足”的难题。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既能让巡察在信息、人员、手段、成果运用等方面获得支持,又能促进纪检监察机关提升日常监督效果。加强与组织监督的贯通协同,既促进巡察充实力量、强化组织保障、用好干部监督成果,又能促进组织部门全面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情况,推动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与职能部门监督贯通协同,既能获得专业支持、拓展发现问题渠道,又能促进相关部门借势借力解决问题、深化改革。二是正确认识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内在联系。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重点、监督目标等方面存在协同一致性。巡察监督的对象涵盖了其他各类监督的对象,根本任务都是做到“两个维护”,重中之重都是监督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本目的都是着力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整改问题,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强化责任协同,坚持在协同高效上发力

一是细化协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要把巡察作为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抓手,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起来;要高度重视协同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统筹意识、压实各方责任、狠抓督促检查,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沟通、协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协同监督的领导,建立健全贯通协同的制度机制,研究解决贯通协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巡察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国有企业实际,不断探索协同监督的路径。各有关监督部门要增强主动性,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巡察综合监督平台,综合运用协同部门的人力、信息、职能资源,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二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提请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在符合协同必要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应提供尽提供”。三是明确协同监督重点。协同监督应把握巡察监督重点,围绕“三个聚焦”强化政治监督,同时把握国有企业特点,突出差异性,提高针对性。重点把握5个方面的监督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国企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有关工作要求情况;坚守主责主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结构情况;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情况;腐败问题易发领域情况。

(三)健全机制协同,坚持在完善机制上发力

破解协同监督难题要从体制机制上发力,党委(党组)要加强整体规划、统筹兼顾,将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纳入制度建设规划,推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把协同监督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落实到巡察全过程、各环节。要聚焦巡察各环节的阶段性特点、现实性需求,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协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堵点痛点,积极探索加强贯通协同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将整合监督力量和资源作为基本方向,减少重复监督,防止形式主义。要突出重点,贴合实际,让各项机制措施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三、探讨协同监督的方法路径

当前,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在监督贯通协同中面临挑战,监督资源整合不够、监督协调不够、监督成果运用不够,导致协同监督的主动性、协同性、互动性不强。探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的方法路径,加强全流程监督协同,实现监督资源和成果共享共用,切实转化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动能。

(一)强化巡前贯通,推动资源共享共用

巡察进驻前,巡察机构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协同部门通报巡察监督对象、范围、重点;协同部门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通报被巡察党组织的政治生态状况、有关举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通报需要在巡察中关注的重点人、重点事,对被巡察党组织先期进行“画像”,让巡察重点更明确、方向更清晰、发现问题更精准。在监督力量整合运用上,更加突出专业支持,紧扣巡察任务抽调纪检、组织、财务等业务骨干参加巡察工作,协同部门给予人员支持,提供人才保障。在信息化保障上,建设科学、高效、安全的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各类监督数据的收集、分析、研判和共享,为协同监督提供信息化支撑,打造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强化巡中融合,协调联动提升质效

巡察期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巡察机构可申请牵头召开会议,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等向协同部门咨询,协助答复巡察组提出的有关事项性质认定等方面问题,确保定事、定性、定量精准。巡察机构会同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结合巡察开展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确有必要提前移交的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后移交相关监督检查室研究办理。对巡察期间提出的立行立改建议,巡察机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

(三)强化巡后协同,统筹运用巡察成果

巡察反馈后,国有企业党委推动召开巡察整改工作推进会,组织所属企业党组织同步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实现未巡先改。巡察机构统筹督促巡察整改,按程序做好材料移交和通报,对巡察反馈意见、问题清单、问题线索情况,分类移交给相关部门。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门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督促指导,深化巡察监督成果运用。强化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巡察整改协同推动责任和巡察成果运用责任,推动解决巡察移交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深化系统治理。

综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国有企业必须不断提升监督理念,在推动监督贯通协同上更加主动作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充分发挥巡察系统优势,增强综合监督效能,坚定不移发挥协同监督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国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