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行业纵横总第3545期 >2025-07-16编印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净水剂分会:呼吁强化水质监管 筑牢饮用水安全防线
刊发日期:2025-07-16 阅读次数: 作者: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净水剂分会

本报讯  近日,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净水剂分会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二司递交建议函,呼吁加强对饮用水净水剂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严防因净水剂质量问题引发饮用水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建议函指出,净水剂作为饮用水处理的关键材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终端水质安全。当前部分净水剂生产企业存在生产工艺不规范、质量检测标准执行不严等问题,导致产品中铝盐超标、有机污染物残留等风险。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无证生产、虚假标注等违法行将饮用水安全监管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延伸,为构建绿色健康的水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背景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规在第二章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对水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规定(原文如下):

第三十六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科学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施工期间和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三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

建议函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净水剂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的建议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二司: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净水剂分会是由主要净水剂生产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近百家,涵盖了我国大约 80%的净水剂产能。分会致力于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及产品质量提升,促进净水剂在饮用水安全、工业水处理等领域的科学应用。

净水剂生产的原料主要是含铝材料及盐酸。根据行业调研,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采用含铝固废以及废酸作为生产原料以降低成本,这作为工业水处理剂使用是允许的,仅适用于非人体直接接触的工业场景。但饮用水用处理剂不但有质量指标要求,还应严格遵循《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等国家标准,如不允许使用固废作为原料生产饮用水处理剂。

然而,当前净水剂市场存在以下乱象:工业级净水剂违规流入饮用水领域;部分生产企业未明确区分产品用途,包装标识模糊;少数供水单位因成本考量,采购低价工业级产品用于自来水处理,如此导致饮用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某地市售“聚合氯化铝”中,工业级产品砷含量超饮用水级标准 3 倍以上;另发现个别企业以工业硫酸铝冒充食品级产品,采用含有毒有害的原料用于引用水净水剂的生产等,直接威胁人民群众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即将颁布,“第三十七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贵局作为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制定净水剂卫生标准、监督生产企业资质审查、规范供水单位采购使用行为的核心职责。当前净水剂行业乱象已触及公共卫生安全底线,建议贵局高度重视当前隐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强化全链条监管。为此,我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区分净水剂用途分类,推动修订现行标准,强制要求产品包装、说明书标注“饮用水专用”或“工业用”标识,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严查混用、冒用行为。

二、加强生产与流通环节抽查,对净水剂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备案管理,重点监测重金属、有毒有机物等高风险指标,对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三、压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要求自来水厂、农村集中供水站等机构建立净水剂采购台账,留存供应商资质证明及产品检测报告,确保来源可追溯。

四、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建议贵局依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全国性净水剂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发布风险预警,同时我会可提供生产工艺指导、检测方法培训等技术支持。

五、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故意将工业级产品用于饮用水处理的企业,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法律震慑。

作为行业组织,我会承诺全力配合贵局工作并希望得到贵局的工作指导:一是组织会员单位签署《质量安全承诺书》,倡导行业自律;二是协助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指南,为基层供水单位提供技术参考;三是开放行业数据库,共享净水剂风险案例及防控经验。


联系人:靳力展  电话:13803825486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净水剂分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