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要闻总第3596期 >2026-03-18编印

法治筑基 统筹惠民
——新《供水条例》的制度突破与实践路径
刊发日期:2026-03-18 阅读次数: 作者:郭雪功

●郭雪功

2026年6月1日,《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正式施行,施行32年的《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这一法规更迭,不仅是条文的修订完善,更是我国供水事业从“城市优先”向“城乡统筹、高质量发展、服务均等化”的范式转移,以法治刚性为城乡供水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标志着我国供水治理迈入了全域覆盖、协同共治、智慧赋能的法治化新时代。

应势而立  破解行业痛点

新条例的出台,是破解行业发展瓶颈、衔接国家顶层设计的必然选择。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原条例带来的城乡二元分割、安全保障不足、服务管理滞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农村供水“散、乱、差”、城市管网老化、二次供水隐患等行业痛点亟待破解。在此背景下,新条例精准对接国家水安全战略、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要求,作为“十五五”水利建设开篇之作,首次以行政法规明确供水事业的公益属性,平衡市场化发展与公共服务责任,推动供水治理从“碎片化”走向“系统化”,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六大转变  重构制度体系

从制度设计来看,新条例实现了全链条、多维度的规则重构,六大关键转变彰显核心创新,让供水治理体系更趋完善。一是适用范围从“城市单极”到“城乡一体”,将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监管,排除农业灌溉供水,实现城乡供水“同法同治、同标同规”,让供水成为覆盖全体国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治理理念从“管理导向”到“发展导向”,政府角色从“管理者”转变为“促进者与保障者”,企业成为高质量发展主体,同时压实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四方责任,构建起“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协同共治格局。三是安全保障从“单一防护”到“全链条防控”,要求构建多水源互补体系,单一水源供水必须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强化从源头到龙头的水质全流程监测,同时将管网漏损管控、信息系统安全纳入法定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韧性。四是服务管理从“生产导向”到“服务导向”,明确供水单位准入“五位一体”要求,强制公开报装流程、水质检测等信息,规范停水管理、完善投诉闭环机制,建立“准许成本+合理收益”水价机制并明确财政补偿制度,让供水服务更具温度与刚性。五是设施管护从“多头推诿”到“专业统管”,明确新建及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运维,破解二次供水“物业代管”弊端,划定供水设施保护范围,打通供水“最后一公里”管护堵点。六是应急处置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构建政府与企业两级应急预案体系,明确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流程,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演练,全面提升行业风险防控能力。此外,新条例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实行双罚制,让法规真正“长牙带电”,为各项制度落地提供刚性约束。

多元重塑  革新行业生态

新条例的实施,对供水生态中的多元主体提出全新要求,推动行业角色重塑与生态全面重构。对政府而言,需扛起供水安全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完善配套政策与资金保障体系,搭建智慧监管平台,推动“水务一体化”改革,破解多部门协同难题。对供水企业而言,这既是转型压力更是发展机遇,企业需加快合规整改,补齐水质检测、智慧运维等能力短板,推进“源网厂站户”全链条智慧化改造,将业务延伸至农村规模化供水领域,从“水的生产者”向“综合水务服务商”转型,同时探索多元盈利模式,平衡公益属性与财务可持续性。对物业而言,运维责任得到实质性减负,核心定位转向信息传递、现场作业配合与设施保护,成为供水服务体系的重要协同者。对用户而言,用水权益全面升级,水质、服务、监督权得到更充分保障,同时也需履行节约用水、按时缴费、设施保护等法定义务,形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用水格局。

锚定落地  凝聚共治合力

以条例之治促行业发展,关键在落地执行。各地政府需加快出台实施细则,开展供水领域拉网式排查,构建多元筹资体系,强化联合执法,用好“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供水企业要全面开展合规自查,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推进智慧水务建设与城乡供水业务融合,探索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模式,用城市业务盈利反哺农村,提升精细化运营能力;物业与用户需主动适应角色转变,做好协同配合与依法用水,形成多元主体同向发力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