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华
随着《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与颁布,中国供水行业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条例》关于“城市供水、农村规模化供水、农村其它类型供水”的归类,不仅厘清了管理路径,更直击长期困扰行业的痛点——城乡供水二元管理体制。可以预见,一场由政策法规引导、运营需求倒逼的深刻转型正在加速。
二元体制痛点与条例破局
长期以来,我国供水管理呈现典型的“城乡分割”格局:住建(或城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水利部门主管农村供水。这种“分而治之”的模式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作用,但也导致了规划不衔接、标准不统一、资金分散、农村设施“重建轻管”等问题。
《条例》的突破在于,既尊重现状、明确不同类型供水的主管分工,又预留关键的“制度接口”——允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或者负责供水管理工作”,为未来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弹性空间,甚至可以理解为释放出一种导向性信号。
新法规背景下的管理体制重构
《条例》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规制范围,这标志着农村供水治理的重心上移。对于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建议统称为“农村小型供水”),则仍属水利部门职责。这种分类管理,促使各地在改革路径上做出选择或调整。
结合全国各地的探索实践,笔者认为,未来供水管理体制或将呈现出三种主要改革路径:
路径一:向“大水务”整合
这是当前最显著的趋势,尤其在县域层面,旨在破解“统管难”的行政根源。
农村规模化供水多依托水利设施,且水利部门拥有覆盖乡镇的站所体系。将城市供水职能划转水务部门,便于实现从“水源调配”到“终端服务”的全链条管理。这种行政架构最能匹配“政府主导、县级统管”运营模式,有利于统筹涉水与城建资金,降低协调成本。
路径二:向“大城管”整合
在城市化成熟度高、水源相对稳定的地区,这是一种高效的“市政服务化”路径。
将供水视为市政公用事业,与排水、燃气、热力一并归口住建/城管部门管理,有利于城市生命线规划统筹、道路挖掘施工协同,适合超大城市建成区的精细化管理。但面对紧缺或复杂水源时,需建立更强的资源协调机制。
路径三:维持“二元管理”改良版
在改革阻力大或条件尚不成熟地区,短期内可能维持原分工,但通过强化协调机制适应分类管理和一体化运营。
水利部门侧重农村小型供水管理及水源调配,住建/城管部门侧重城乡规模化供水行业监管。但随着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延伸,城市供水与规模化农村供水的边界动态变化,两套监管体系的界限也随之模糊,给行业监管、数据统计、投诉处理等带来挑战,“界限混乱”“多头指挥”等问题难免出现,需更多行政介入和协调处理。
趋势分析:行政与运营互相适配,统一乃大势所趋
县域进一步“水务化”。为破解“县域统管”落地难题,预计大多数县(市)将加速组建水务局,通过行政力量集中弥补市场动力不足,实现行政管理与运营主体无缝对接。
大城市分化发展。水资源依赖型城市倾向“大水务”体制确保安全;市政设施复杂型城市倾向“大城管”体制提升效率。
无论归口哪个部门,核心都是理顺管理体制,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均等优质服务。预计演进方向将是“一个部门主管、一套标准服务、一家主体运营”。
制度与标准体系配套跟进调整
《条例》规制范围的调整,还要求我们必须对现有基于“城乡二元”的制度和标准体系进行系统梳理与升级。
首先,要对现行农村供水规范标准进行“瘦身”与精准定位。方向是将现行有关制度和标准的适用范围精准收缩至农村小型供水,重点制定适配其特点的建设指南与管护标准。同时,按照《条例》第49条规定,需及早出台专门针对农村小型供水的管理办法。
其次,需打破城市供水法规的“地域壁垒”。全面修订现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中限定于“城市”的条款,将相对成熟的城市供水技术、服务及监管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实现城乡规模化供水同质同标。
未来标准体系建设应坚持“分类施策、城乡协同”:农村规模化供水全面对标城市,农村小型供水聚焦水质底线与适宜技术,共同构建覆盖全域、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城乡供水标准新格局。
结语
《供水条例》为行业变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县域统管”的现实困境为变革提供了内生动力。在这场由政策法规引导、运营困境倒逼的变革中,打破二元分割、构建适配现代化治理的“大水务”或“大市政”格局,并重塑与之配套的制度和标准体系,已成为中国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不仅关乎行业的未来,更关乎亿万城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条例》的指引下,中国供水行业必将迎来一个更加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