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忠芳
2026年6月1日施行的新《供水条例》,标志着我国供水事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条例首次将城市供水与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统一法制框架,确立了“城乡统筹、公益属性、安全保障、服务均等化”的核心原则,并对政府、企业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系统性重构。
《供水条例》提出“城乡统筹”,将“农村规模化供水”与“城市供水”并列为管理对象,这从根本上打破了城乡供水的制度壁垒。《供水条例》将“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提供用水”统一纳入管理,为构建城乡统一的供水市场、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统一的服务规范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供水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将规划视野、资源配置、技术选型和风险管控必须从单一的城镇建成区,扩展到覆盖城乡的全域范围。
《供水条例》第三条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公益属性”,这一定位极其关键。供水不是纯粹的商品,而是准公共产品,是基本民生保障。它要求供水企业在任何决策中,都必须将保障民生、维护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这体现在水价制定要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在服务提供上,不能以盈利为导向选择性供给,必须实现对规划区域内所有用户的普遍服务;在应急状态下,必须不计成本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供水条例》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并要求“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这赋予了供水企业向上争取政策、资金和协调多部门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作为供水企业,我们的职责就是科学编制规划、精准测算成本、清晰阐述公共效益,协助政府履行好这一法定主体责任。同时,第六条关于“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或者负责供水管理工作”的规定,为解决长期困扰行业的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提供了柔性且务实的方案。
《供水条例》第七条明确提出“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这是对供水行业拥抱新质生产力的总动员。供水企业的目标是构建一个与供水系统实时交互、模拟推演的数字管理平台。如大规模部署远传智能水表、在线水质水量水压监测终端、管网漏损噪声记录仪、泵站机组实时监控系统等,消灭监测盲区;搭建统一的物联网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企业内部所有数据的终端融合;基于用水量预测模型,实现泵站的最优化运行,达到节能降耗与平稳保供的平衡;建立管网水力模型,实时模拟管网运行状态,将被动抢修变为主动预防;建立智能客户咨询服务平台,应用AI语音机器人应答常规咨询,通过知识图谱技术为用户提供精准指引。
《供水条例》的颁布,不是终点,而是我国供水事业向更高品质、更强韧性、更均等化迈进的全新起点。它给所有供水企业出了一份沉甸甸的考卷。这份考卷要求我们,必须完成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实现从狭窄的“供水管理”到宽广的“供水治理”的战略跃升。其核心意义在于视野从单个水厂扩展到城乡全域,责任从提供商品上升到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平正义,手段从经验驱动转向数据智能驱动,身份从一个企业升华为政府法定责任的第一执行者和公共利益的关键守护者。